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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性出售罚款“月票”荒诞不经 俗子

咸阳日报 2010-06-08 14:28 大字

昨日,《咸阳日报·社会视点》爆料:武功县城建局市容监察大队向过往拉运沙石车辆硬性出售罚款“月票”。窃谛视这一报道后,认为该市容监察大队的这一做法的确荒诞不经。

据报道称:“拉运沙石的车主告诉记者,武功县城建局市容监察大队每月向过往的每辆拉运沙石车硬性收取100元的‘抛撒\’费。因为拉运沙石车辆每天都要途经这里,车主明知这一收费不合理,但谁也不敢得罪他们,只得按要求在每月初交纳当月的‘抛撒\’费。罚款收据上有交过款的车牌号,下次途经时,‘验票\’后方可放行。”好家伙,一个连科级都够不上的市容监察大队,在法制体系日臻健全的今天,竟然能“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说明其“和尚打伞”——也太“无法无天”了!

窃以为,自古洎今,凡“无法无天”者,大都经不起深刻剖析。就拿该市容监察大队向过往拉运沙石车辆硬性出售罚款“月票”来说,略作剖析,就不难看清其“庐山真面目”。首先,“师出有名”。那么,你们的罚款有无“名”否?既然你们美其名曰为“抛撒”费,那么,月初人家拉运沙石的车辆尚未拉运,你们焉能知道人家当月就一定要“抛撒”?再说,就算其“抛撒”,此车“抛撒”了,彼车未必“抛撒”;今天“抛撒”了,明天未必“抛撒”,你们焉能对所有拉运沙石车辆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而“罚”。其次,“罚”要“当罪”。那么,你们的罚款究竟“当”否?月初人家拉运沙石的车辆尚未拉运,你们焉能知道所有拉运沙石车辆所犯的“罪”,与你们规定的“罚”就不差上下?再次,“罚”要“有据”。那么,你们对过往拉运沙石车辆硬性出售罚款“月票”的“据”在何处?“理”在何方?你们不妨拿出来让衮衮读者瞧一瞧。我相信读者是会分清是非曲直的。(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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