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岸边偷倒建筑垃圾 四人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醒:破坏资源环境需承担法律责任

咸阳日报 2021-10-29 08:05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清河是三原县人民的母亲河,该河流经的某水库是三原县人民群众的重要水源地,然而有人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在水库的管理范围内偷倒建筑垃圾。三原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等四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18日,该案在县法院公开审理。

案件回顾:三原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根据部门协作机制,对本院刑事部门移送的一起案件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明,去年12月,王某等四人利用重型自卸货车,在三原县某镇水库东清河南岸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近千方,造成护岸水土流失及河道淤积。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资源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并依法对该案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在网上进行公告。随后,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等四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10月18日,这起案件在三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经过充分举证质证、释法说理,四名被告人真诚悔过,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全部清理修复费用。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官提醒: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切不可因为一己之利触碰法律红线。对于破坏资源环境的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加强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懂法守法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从源头预防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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