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规范办理轻刑案件

西部法制报 2020-05-19 08:3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刘长胜记者郭朝霞)5月12日,记者从咸阳市三原县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该院依照省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规范轻微刑事案件公诉工作。

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且案件社会影响也较小,因而与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很大的不同。受理轻微刑事案件后,三原县检察院正确运用不起诉权和检察建议,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审查起诉中,该院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确需提起公诉的,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意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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