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牌勒索财物是敲诈勒索罪还是盗窃罪

西部法制报 2019-10-15 00:59 大字

梁小锋

?案情

李某、柯某、赵某、宦某等人密谋将他人的汽车车牌盗走后藏匿起来,并将写有手机号码和银行账号的纸条贴在该车挡风玻璃上,以便失主与他们联系赎回车牌。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李某、柯某、赵某、宦某采取上述手段,分别在咸阳市、阎良市、三原县等地作案,共盗得汽车牌照34块。之后,被盗车主先后以200元或300元将被盗的汽车牌照赎回,李某等人非法获利6800余元。

那么,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盗窃罪。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基本特点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行为人牟取财产。本案中,李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车主不愿意去补办车牌的心理索要钱财,而非是车主产生了恐惧心理。因此,该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其次,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以1000元至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本案中,行为人为了敲诈汽车使用者的钱财而盗窃车牌,但单一行为均未达到定罪数额。因此,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综合认定为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以1000元至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本案中,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的车牌,之后,又向失主累计索要6800余元,李某等人索要失主钱财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属盗窃后对赃物的处分行为。法律对盗窃罪的处罚包含了犯罪分子本人对赃物的使用处分行为,因此,犯罪分子对自己窃取赃物的持有、使用、处分,包括赠予、毁弃的,不另行单独评价、处罚。本案中,李某等人盗窃车牌的数额,应当以被盗车牌的价格确定,盗窃数额按索要钱财数额计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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