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里盗墓被判三年加罚金

西部法制报 2019-04-13 01:00 大字

本报记者郭朝霞通讯员张莹唐香

咸阳三原男子王某,现年37岁,听别人说自家承包地里可能有一处古墓,便召集多人勘探,并找来挖掘机盗掘古墓。近日,咸阳市三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是三原县高渠乡西鉴村村民,从事苗圃种植。2017年9月份,王某租用本村村民张某等人的地种植菊花。2018年10月份,王某在与有盗墓经验的人商量后认为自己种植的菊花地里可能有古墓葬;10月24日,王某用盗掘古墓所用的探杆在该菊花地里进行探测,发现墓葬的具体位置并开始人工挖掘,挖出一块刻有花纹的石板;10月25日,王某雇来挖掘机进行挖掘,挖掘出雕刻有龙纹、水纹等图案的石刻共6件。其正在挖掘时,被三原县公安局现场抓获。

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王某所挖掘的古墓葬属于明末清初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盗掘行为破坏了墓葬结构和墓葬埋葬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对墓葬所反映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损害。所盗掘的6块石刻为明末清初一般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经过与有盗墓经验的人联系并确定自己租赁的土地上有古墓葬的情况下,采用先人工挖掘、后雇挖掘机挖掘的方式盗掘明末清初具有一定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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