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车起纷争 伤害他人获刑

咸阳日报 2018-12-28 09: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买菜时将车放置路中间,挡住他人去路,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间大打出手,造成一方受伤,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左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左某买菜的时候,将面包车随意停放在了一市场冷库前的路上,挡住了王某的去路,王某找到左某让其将车挪开,并吓唬左某如果不挪车就放车轮胎气,两人为此发生冲突,争吵期间,左某用手将王某推到,左手受伤的王某又一口咬到左某的手背上,此时的左某用力将手抽回时,造成王某牙齿损伤。经相关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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