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黑老大”要求换律师
记者 熊玺 郭璟霖 文/图
今年56岁的骆某是咸阳市三原县的“黑老大”,西安市新城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宗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0余名“小弟”也获得相应的刑罚,判决后骆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26日上午,西安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骆某要求换律师,法院中止审理。
确立“老大”地位
骆某,别名“弟哥”,初中文化。1981年2月因聚众斗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8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4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为谋求生财之道,骆某在三原县经营赌场、贩卖毒品,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实力。二十世纪90年代,骆某先后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人员李某等人在其身边,为其经营赌场,插手民间纠纷,替人摆平事端,肆意殴打他人,以此扬名立威。
2008年起,骆某开始在三原县建筑拆迁领域牟取非法利益。同年6月,骆某为了插手三原县南关村紫韵龙桥拆迁项目,与该项目负责人毕某产生矛盾。2008年6月20日,骆某带人对毕某实施殴打,迫使毕某放弃该拆迁项目,后骆某又对毕某的合伙人王某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15万元。
2011年前后,又有多人先后加入了该团伙,并倚仗骆某为靠山,进行违法活动,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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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为了在三原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扩大组织影响,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自2012年底起,他们在组织成员家中开设赌场,赌资数额大,参赌人员多,持续时间长。
与此同时,该组织还利用骆某的恶名及组织的影响力,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放贷、强立债权、强住宾馆、利用影响力讨债、插手建筑拆迁项目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11年,骆某欲插手三原五号信箱工程项目遭拒后,周某等人以赠送一辆120余万元的宝马X6轿车的方式避免骆某强行介入;自2011年起,骆某先后向3人借款200余万元,借款时承诺如期归还,但直至被抓都未还款,3人迫于该组织的影响不敢继续催要。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骆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骆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刑期。同时,对扣押在案的黑色路虎越野车及红色宝马X6轿车依法拍卖后,发还被害人王成连人民币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杨人民币二万元,剩余款项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缴被告人骆小弟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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