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车 一男子被处罚金

咸阳日报 2018-12-21 08: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一男子见四下无人起了歹念,盗窃他人电动车抵押换钱。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年底的一天,刘某在步行前往三原县城的途中,经过一家人门前时发现,一住户门前停放一辆电动车,刘某见四周无人便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相关单位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案发后电动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2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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