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债主 四男子获刑

咸阳日报 2018-12-21 08: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四名男子帮他人要债,不通过正常渠道和手段,而是非法拘禁债主并加以伤害,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张某等四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七个月,拘役五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2016年底的一天,秦某让张某帮忙要账并提供了债务人金某的电话、住址。后张某指使刘某等人向金某索要债务。他们将金某拉至县城一宾馆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其间,还动手打了金某。四人共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48小时后将其释放。事发后,其中两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其中一人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中的作用最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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