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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 男子被判11年罚690万

华商报 2017-11-19 01:35 大字

华商报咸阳讯(记者杨皓 通讯员吕鑫 崔瑾)做水疗生意惨淡,三原男子张某想到组织卖淫。11月16日,三原县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690万元。

2015年4月,张某租赁某公司SPA水疗中心从事水疗等项目。因生意不好,他在2015年七八月份招聘曾某(在逃)作为店长,决定在该水疗中心组织妇女卖淫以增加收入,并由曾某具体负责。

2015年9月份起,该水疗中心便开始以“保健”名义从事组织妇女卖淫活动。2016年8月,三原县公安局在该中心检查时,现场抓获卖淫和嫖娼男女共三对,查扣营业款8537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三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扭转其水疗中心生意,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组织卖淫次数为8173次,非法获利342959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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