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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动拳脚致人轻伤

咸阳日报 2016-11-11 00:00 大字

本报讯(吕鑫 记者 王登)因经济纠纷,刘某和王某拳脚相向,致使王某受伤,最终伤人的刘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2014年2月10日,三原县徐木乡的刘某和王某因经济纠纷争吵了起来,但因未曾达成和解协议,情绪越来越激动的两人动起了手。打斗中,刘某用拳头击打王某面部,并将王某摔倒后用脚在其腰部、背部踢踹,造成王某腰椎横突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主动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了王某谅解。随后,刘某主动到三原县公安局徐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殴打王某,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刘某主动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如上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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