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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判刑不悔改 为筹毒资再出手

咸阳日报 2016-11-11 00:00 大字

本报讯(张永鹏 记者 王登)梁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没想到出狱后他还是不思悔改,为筹毒资再次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获刑入狱。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抢夺案,梁某犯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6年3月中旬,90后的梁某为筹集毒资,在三原县某网吧上网时,趁刘某玩游戏时,将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00元。3月底,梁某尾随刘某至屈家巷口,趁刘某不备,夺走刘某手中的手机后逃离,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2000元。5月17日,梁某被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在三原县南大街抓获。

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渭城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梁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将犯罪所得的一部分用于吸食毒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抢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且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犯罪,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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