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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无证照 男子售假药牟利

咸阳日报 2016-09-23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登)唐某为赚钱联系外地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冯某购买药品,并将买来的药通过药房进行销售,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这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唐某违法所得5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剩余假药依法予以没收,交药监部门处理。

唐某在西安开了一家保健品经销部,平时做保健食品销售的生意,因其公司经营保健品,所以唐某的公司就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做生意时,唐某认识了很多销售药品的朋友,他发现销售药品也是一个赚钱的途径,他就想尝试做药品销售。有了这个打算,唐某联系了冯某,在明知冯某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还从冯某处购买药品进行销售。从2013年至2015年6月,唐某分4次从冯某处购买了由河北德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效筋骨康”“特效筋骨痛”共计500余盒药品。随后,他将这两种药全部卖给三原县某药房销售。

药品顺利在药店销售,唐某也赚到了钱。2015年,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调查,河北德生药业有限公司是其辖区内不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后经查询得知,唐某购买的“特效筋骨康”“特效骨筋痛”两种药品,外包装上的国药准字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并无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没有经过国家许可生产的药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唐某当庭悔罪态度明显,经社区矫正评估,其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可对其适用缓刑,结合案情,对唐某作出如上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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