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告邻居 眼看要反目法官来调解 充满了和谐
时间:2012年4月8日
地点:泾阳县
本报讯(记者 韩焱)2012年3月27日,桥底镇西团庄村的老孟一纸诉状将自己多年的邻居老朱告到法院,要求老朱偿还自己的4450元欠款。
泾阳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认为此案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考虑到原、被告是多年的邻居,为不影响两家以后和睦相处,决定对该案采取诉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老朱拿出了一张签有老孟名字的“账已结清”的复印件,告诉法院欠款已归还给老孟。此时,老孟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大骂老朱没有良心,说两家是多年的邻居,平日也有经济往来,这个条子绝不是这笔款的条子。
法官对双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发现被告老朱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经过法官精心做思想工作,老朱才道出了案件的真实缘由:所持复印件为向第三方讨要工程款的条据。老朱终于答应为了两家的关系愿意如数偿还这笔钱,原告老孟也表示因为自己的粗心和法律知识的欠缺而签写的“账已结清”的条子确实存在瑕疵,同意被告老朱一次性给付3000元即可。
2012年4月8日一大早,老朱、老孟按约定时间来到立案庭,被告老朱将准备好的3000元现金交给老孟。
老孟非常感动,拉着法官的手连连说:“多亏你们立案庭的同志,不然多年的邻居说不定就反目成仇了!”(D)(6)
时间:2012年4月9日
地点:泾阳县
用镊子窃财880元 公开审判被罚1600元
本报讯(记者 韩焱)“扒窃”一词,我国现代汉语解释为:从他人身上偷窃财物。这一侦查学和犯罪学意义上的词汇,因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而正式进入刑法学的视野,成为一个严格的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4月9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扒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山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作为盗窃案件定罪入刑后该县宣判的第一例扒窃案。
大山,一位泾阳县农民,为了生计而长期在外打工。
2012年春节,大山回家过年,本打算过了春节再找机会继续外出挣钱。但在一次与朋友的闲聊中听到有人说起用镊子窃取他人财物较易得手,大山不禁动心:这样钱来得快,还不用背井离乡。
于是,他背着家人买来了一把长约15厘米的医用镊子,于2012年1月29日来到三原县客都超市收银处伺机作案。在看到一中年妇女口袋里装钱较多后,便尾随其后,在超市门口趁该妇女不备,将镊子伸向了她的口袋。
法院认为,被告人大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大山扒窃现金人民币8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D)(6)
时间:2012年4月10日
地点:乾县
欠债两万元 竟躲了十年家门口被堵 仍然得还钱
本报讯(记者 韩焱)“你叫吕正?我们是乾县法院执行局的。”4月10日,当吕正坐在家门口与村里人聊得正热闹时,看到出现在自己面前的法院执行人员,顿时傻了眼。
原来,10年前吕正在担任村干部时,以个人名义从吕成其所拥有的乾县灵源镇某村砖厂先后15次借款20600元。
之后,吕成其多次上门讨要,吕正都以收了村上的土地租赁费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吕成其诉之法院并最终胜诉。
官司虽打赢了,但吕正常年外出打工,躲避执行,而且一跑就是10年。
2012年3月5日,已经73岁的申请人吕成其,拖着重病的身体,在老伴的搀扶下来到了法院,在院长的办公室哭诉自己得了重病,花费近20万元,现在家境困难,生活无法维持,请求法院尽快解决自己的案子。同时,还提供了被执行人吕正已经回到家中的消息。
院长马上安排执行局组织人员前往执行,可仍然没有找到其人。于是,执行人员商定在下班期间寻找,果然正好遇见被执行人回家,这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吕正被带回法院后,情绪激动、态度蛮横。他表示宁愿坐牢,也不还钱。在执行人员认真分析利弊,讲解法律法规仍然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
坐在看守所里的吕正和执行人员比起了耐性,一天、二天………第七天的时候,他终于坐不住了,打电话让妻子来到法院,要求与申请人和解执行,拖了10年的案件最终达成了和解。(D)(6)
新闻推荐
现在的咸阳和其他地方比一点也不差,高楼越来越多,街道越来越漂亮整洁,老百姓越来越富,各行各业的服务态度也提高了很多。咸阳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它的名字很多次被国家级媒体正面报道,作为一个来咸阳的浙...
三原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三原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