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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投诉热点经典案例 “3·15”给你一双慧眼 走入“消费与安全”

咸阳日报 2012-03-15 23:58 大字

质监局工作人员正在对商品进行检查

工作人员对商品进行现场检测

本报记者 包鑫 郑苗裔 文/图

又到“3·15”消费者权益日。今年消费教育与消费引导工作的年主题为“消费与安全”,各工商局紧紧围绕这个主题,在3月份开展主题宣传月活动,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权不受损害。特别加强保障了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消费安全,同时增强了广大消费者科学、健康的消费理念,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的消费要求,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

去年咸阳市消费者投诉、申诉的热点主要以食品类投诉居高不下。主要问题有产品过期、有异物、滥用添加剂、标签要素不全、生产原料劣质、生产环境脏乱差等。根据这一情况,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所,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辨别真伪商品知识,展示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打假维权等方面成果,主动联系媒体及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曝光纠正。

市工商局为拓宽领域,注重效果,还特意举办真假商品识别知识专题讲座,公布商品质量和市场监管以及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发布消费警示等,从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守法自律意识。

工商局公布2011年投诉热点

市工商局公布的2011年市民投诉热点问题显示,投诉主要分为4大类,分别是食品类、农资商品类、电子产品“三包”政策执行问题和家居装修。主要存在的问题有:食品类产品过期、有异物、滥用添加剂、标签要素不全、生产原料劣质、生产环境脏乱差等;农资商品类化肥、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够,劣质种子出苗率不高、长势不旺、产量较低,劣质水果套袋影响果实商品率等;电子产品“三包”政策执行不到位,且存在严重的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等;家居装修类是设计方案用词含混有歧义,“霸王条款”普遍存在,使用材料不合格,施工人员态度不好,出现问题推诿责任等。

“3·15”当日 相关部门现场答疑解惑并受理投诉

据了解,今年3月15日,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与药品监督局和市商务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在统一广场设立“3·15”宣传服务中心会场,现场宣传工商法规,展示打假成果,举办真假商品识别展,现场为消费者答疑解惑,消费者可现场进行投诉。此外,十三个县区的工商分局等单位也会在各自县市、辖区内设立“3·15”宣传服务会场。

工商局公布2011年消费者投诉经典案例

因食品生产日期混乱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1年7月,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一箱某品牌奶粉,回家喂孩子时发现其外包装和内装食品袋上的生产日期不符,李先生立即和该超市联系,说明情况要求退换,未果。三原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投诉后,经过多次调查和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由该超市退回李先生货款820元,赔偿500元。

因成品油掺水导致车辆损坏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1年6月,消费者刘先生驾驶小轿车在关中环线某加油站加了300元93号汽油,加油后,车行驶大约1000米出现了故障。经检查,该车油箱中大约3/4都是水分,导致车辆因燃油含有较大水分而损坏。刘先生与加油站协商无果,遂向泾阳县工商局云阳工商所申诉,经现场查看,该加油站新购置储油罐里面的水未排放完就储油。经过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加油站一次性赔付消费者修车费、误工费、租车费、住宿费等共计7300元。

因楼板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1年4月,消费者孙先生投诉称,其在彬县某预制厂购买的140块楼板存在质量问题,其中5块楼板出现裂痕和断裂现象,要求退换全部140块楼板。彬县消费者协会龙高分会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预制厂更换全部楼板,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500元。

因配药失误导致病情加重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1年3月,消费者鱼先生为其母亲在某药店购买中药汤剂,服用后病情加重,发现药店收费小票中某味中药与处方不符,处方上是“白附子”,结算小票上成了“黑附子”,当即找药店理论,药店先以打票失误,后以药性差不多为由,推诿搪塞,鱼先生多次联系未果,投诉至消协。长武县消费者协会经多方调查,咨询有关专家,根据鱼某某母亲的病情,最终达成协议,由药店给鱼某某母亲一次性补偿6500元。

因预交定房款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1年6月,消费者刘先生投诉某房地产公司。刘先生在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时,先于2009年交付了预定房款2万元,之后在2010年12月份接到房产公司通知,前去付首笔房款时却被告知,刘先生之前定下的房子已被卖给了他人,如果刘先生要继续购房,只能为期调房。最终,经消协调解,房产公司调回了刘先生早前预定的房子,房产公司在和刘先生签订售房合同之后承诺,一切优惠条件对刘先生有效。

因汽车修理而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1年3月,消费者许先生遇车祸,车辆受损。许先生将受损车辆交给某修车店修理时,要求其用原车原件进行承修。车辆修好后,许先生取车时,修车店结算的修车费用14100元整,但许先生却发现修车店未用原车原件进行维修,且维修费用太高。最终,经消协多次调解,许先生只支付修车店了9000元的维修费。(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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