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挪用收来的保险金、贷款14万元,该判何罪?
时间:3月15日
地点:三原县
本报讯(记者 韩焱)3月15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原保险公司业务员、信用社信贷员龚小宁挪用资金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六个月。
2004年至2008年底,43岁的龚小宁任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徐木信用社信贷员,2005年12月至2010年底兼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营销服务部业务员。
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龚小宁任泰康保险业务员期间,将2006年至2008年曾在其手中办理过保险的客户王辉、代伟、李和平、陆成斌、张金玲五人所交的保险费共计23589.4元未向保险公司上交,而是个人占用,案发时仍有12006.4元未上交。
2007年至2009年,陈振华、代永刚、刘增州、阎媛等15人经龚小宁之手在徐木信用社贷款,期满后,龚小宁将代收的归还的贷款本金123200元,用于自己家庭开支或给自己购买保险或为自己代办的保险业务垫付保险费等,案发时仍有89114.4元未归还。案发后,龚小宁共退回赃款15000元,审理中,又退回赃款86120.8元。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起诉龚小宁,三原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龚小宁犯挪用公款罪罪名不妥,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身份是村经济组织的村民,在保险公司及信用社从事的是商业性业务活动,在两个单位中亦没有担任过管理职务;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其次两个财产受到侵害的单位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更非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徐木信用社其经济性质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泰康保险公司三原营销部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其本身从事的就是商业活动。泰康人寿的出资人中亦没有国务院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国家出资人作股东,故其并非国有公司,更不是国有企业。故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D)(4)
时间:3月16日
地点:乾县
钱款误打入被拖欠农民工账户
本报讯(记者 韩焱)乾县务工人员何浩前往山东讨要自己的工钱,不料被对方打伤,法院受理后,却发现其中另有隐情。
2011年9月23日,何浩只身前往山东青州市,向青州市东方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泰丰工地讨要拖欠的7425元工钱。何浩赶到后找到工地项目部负责人霍某,在讨要工资时双方发生了口角,最终厮打在一起,何浩被打伤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2985.4元。今年1月10日,何浩向乾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霍某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
案件受理后,乾县法院民一庭法官了解到事情远比原告起诉状上反映的更为复杂。原来,工地欠何浩的工钱7425元,但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工地却将应付给别人的19350元误打在何浩的卡上。如果按照往常的处理方法,何浩应起诉项目部,索要工钱;项目部起诉何浩,追回误付款。如此一来,必将引起连环诉讼。
为了减轻当事人负担,办案法官经过多次面对面、背对背与双方协商,终于在3月16日使双方握手言和,何浩当场将扣除工钱和赔偿款后剩余的款项退还给了被告。(D)(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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