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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偷柴油依法批捕没商量

咸阳日报 2011-09-02 22: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 通讯员 李宝华)近日,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了携带凶器盗窃机动车柴油的无业人员党某某、刘某、李某某。这是该院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办理的首例盗窃案件。

2011年5月27日凌晨,陕西省三原县的无业人员党某某、刘某、李某某、杨某(在逃)四人携带了2把砍刀等凶器和板子、钳子、吸管、油壶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黑色东风起亚轿车和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在福银高速乾县服务北区盗窃在此停放的机动车柴油14壶,共计350公升,价值约合人民币2600余元;同时盗窃电瓶2个,并将所盗窃的物品卖给泾阳县三渠镇史王村的刘某某(在逃)。同年5月29日,四人又分别驾车在关中环线及福银高速乾县服务北区盗窃机动车柴油8.5壶,约合210公升,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后在福银高速乾县服务北区被守候在此的乾县公安民警发现,四人弃车逃跑时抓获3人。2011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党某某、刘某、李某某因涉嫌盗窃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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