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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换来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咸阳日报 2011-05-12 10:44 大字

成语“一念之差”出自宋代曾慥的《类说》:“一念之误,乃至于此。”形容一个人错误的一闪念,往往会造成一定错误,这个错误轻者可能只是买东西买得不好,严重时甚至是人生的偏离!

本报记者 韩焱

时间:2011年5月3日

地点:三原县

特邀人大代表巧调解 事半功倍

5月3日,三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故意伤害一案,特邀的3名人大代表参与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在审理中,该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6万余元。李某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没有给付能力。

法院曾在庭前数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因双方情绪对立,不能谅解,赔偿差距过大而调解失败。

庭审中,法院特别邀请了李某所在村委会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近村委会的人大代表旁听法庭的审理活动,并邀请他们参与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3名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他们的亲和力,根据该案的起因、案发后的救治情况和当前实际情况,扎实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1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接受赔偿款同时,也对李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D)(4)

时间:2011年5月2日

地点:三原县

一念之差“伸了手” 追悔莫及

5月2日,三原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在公共汽车上盗窃乘客财物的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元。

据了解,今年1月2日15时许,秦某乘坐陕西三线班车时,发现行李架上放有一手提电脑包,顿时起了行窃之念。

当车行至西铜高速路收费站后,秦某趁人不备,将电脑包内一台戴尔牌黑色手提电脑及一部佳能银色数码照相机窃取,之后在三原县枣阳路口下车。

之后,秦某将黑色手提电脑及银色数码照相机以25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秦某归案后,经鉴定,手提电脑价值3200元、数码相机价值820元。被盗物品现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并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作出以上判决。(D)(4)

时间:2011年5月3日

地点:彬县

为要医药费,非法扣压营运客车

5月3日是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彬县法院行政庭干警进村入户,对一起非法扣压营运客车的侵权案件进行了调解,使客车恢复了营运。

张某经营着一辆乡村客车,在运营中和水口镇小王村孙某发生冲撞。由于孙某的医疗费未及时得到赔付,孙某于4月28日将张某正在营运中的客车拦挡于本村,要求支付医疗费。张某随后以孙某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承担停运损失。

彬县法院行政庭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为及早化解双方的矛盾,节后上班第一天早晨便来到小王村,在村干部的配合下,就地调解纠纷。经过不懈努力,到中午1时许,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当场返还了客车,使张某恢复了正常营运。(D)(4)

时间:2011年5月3日

地点:三原县

花季少女贩毒品 获刑三年

出生于1990年的王璐辍学后无正当职业,经常在外边闲混,认识了一些社会朋友,之后便干起了贩卖毒品的“生意”。5月3日,三原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0月3日至2009年10月10日期间,王璐伙同李杰、王毛(二人已判刑)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09年10月3日至9日,王璐先后11次在三原县城关镇王仓巷南口以100元的价格卖给3名吸毒人员11包毒品,共计2.2克;同年10月8日,王璐又在该县油坊道新四海网吧门前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强贩卖毒品一包,计0.2克;同年10月10日下午,三原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在该县城关镇王仓巷口将正在贩卖毒品的王璐当场抓获,收缴海洛因一包,重0.2克。

法院审理认为,王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计2.6克,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归案后有立功表现,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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