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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与人厮打受伤 儿“出气”犯法获刑

咸阳日报 2011-05-27 10: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赵鹏 通讯员 刘江南)无视国法,竟因父亲与人厮打受伤,兄弟二人就纠集多人去对方家“兴师问罪”,实施打砸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近日,由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常某兄弟二人,被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12月17日,被告人常某兄弟之父驾驶三轮摩托车在三原县化纤市场门前载客期间,与驾驶长安之星载客的泾阳县安吴镇刘德村村民梁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随后被人劝开。二常在得知其父被打之后,于当晚18时许纠集七人驱车到梁家进行质问。因言语不和,常某与梁某发生厮打。此时,常乙将梁家商店的柜台踢倒,后又拿锄头砸梁家玻璃,并将停在门道中的长安之星面包车挡风玻璃砸碎,又用钉耙将梁某打倒在地,常乙还用羊镐把将厨房的锅等物品砸烂,又砸了面包车。经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梁家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6209元。

县法院认为,常某兄弟法制观念淡薄,在得知其父与人发生争执后,并未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矛盾,而是共同采用损坏他人家庭财物的方法,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两人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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