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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征询意见初犯被判缓刑

咸阳日报 2011-04-01 12:5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韩焱)三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系初犯,认罪态度尚好有悔改表现,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失主。遂在主动征询受伤人意见后,3月30日,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两年。2010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在三原县东大街杨某家中书房盗走寿山石、青田石印章5枚,小瓷碗1个,在其准备离开时被抓获。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30元。审理中,三原县法院办案法官在了解到被告人曾某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改表现,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时,遂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动征询受害方对量刑的意见,注重对初犯的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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