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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及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咸阳日报 2010-06-10 14:28 大字

本报讯(赵小军 记者 殷常兴)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咸阳市失业保险待遇及最低工资标准将进行调整。

咸阳市失业保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类标准(秦都区、渭城区):最低工资760元/月,失业金570元/月,医疗补助金34.20元/月,失业金合计604.20元/月。

二类标准(兴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礼泉县、武功县、乾县):最低工资680元/月,失业金510元/月,医疗补助金30.60元/月,失业金合计540.60元/月。

三类标准(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最低工资630元/月,失业金472.50元/月,医疗补助金28.35元/月,失业金合计500.85元/月。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咸劳社发〔2007〕126号)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按咸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关于调整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咸失办发〔2009〕16号)要求,申请领取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费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继续领取失业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新的最低工资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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