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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首次对环境违法行为执行行政拘留

咸阳日报 2015-04-28 22:11 大字

本报讯(吴锋 吴晴)近日,乾县环保局对薛录镇一电瓶收购站负责人高某依法移送公安局进行行政拘留。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乾县环保局移送公安机关第一案。

4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薛录镇有一废旧电瓶收购站,利用渗坑排放拆解电瓶的废液。乾县环境监察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该电瓶收购站无相关环保手续,现场无任何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将拆解电瓶的废液直接倾倒在距离该收购站大约3000米的一土坑内,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乾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该电瓶收购站负责人高某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此案对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敲响了警钟,起到了有力地震慑效果,维护了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权威。

自今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乾县环保局不断加大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宣传力度,利用LED屏、巨幅广告牌、县广播电视台滚动播放宣传片等措施进行宣传,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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