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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触刑法 领刑赔偿自悔过

咸阳日报 2011-11-04 12: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10月17日,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4月9日上午,杜某在对乾县舒蔡村进行电网改造时,舒某要取走一个走电线用的“扁形铁”,杜某不准,俩人遂发生争吵,杜某一时冲动,冲上去殴打舒某,后经诊断受害人舒某脾脏破裂,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构成重伤害。事发后被告人杜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写悔过书,并主动超额赔偿了被害人舒某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900元。

2011年8月4日,乾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通知被害人舒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舒某表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杜某已经积极地赔偿了他的损失,自己愿意放弃提起附民诉讼,并多次找到办案法官,请求为被告人杜某减轻处罚。最终法庭认为杜某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有悔过表现并征得受害人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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