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通告》(咸政发[2020]18号)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21日起,咸阳市三区(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两管委会〔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区〕全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规定,在禁售、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元宵节期间,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七、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全力维护公共安全,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积极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咸阳市公安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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