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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9月1日起施行,这是咸阳订立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 露天烧秸秆最高罚2000元

华商报 2017-06-23 04:03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刘军伟)《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咸阳拥有地方立法权后,订立的第一步实体性法规。

6月21日,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3号)公告,《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已于2017年3月7日咸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6年9月3日,咸阳市人民政府向市七届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提请审议<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议案,按照《咸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并于2017年3月7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5月25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西安闭幕。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的决定,认为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将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该条例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环保、农业、农机、公安、交通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公众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阻碍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是咸阳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拟订立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结合咸阳市情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广泛征求了方方面面意见建议,更加精准、更加务实、更具可操作性。制定该条例也是在法律层面加强环境保护、治理雾霾天气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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