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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入内盗财物 窃贼与收购人同受刑

咸阳日报 2016-11-11 00:00 大字

本报讯(李汶禹 记者 吴红)趁着夜深人静,两名男子潜入某单位的办公区域盗窃财物,并倒卖赃物。近日,渭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同时,收购赃物者,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今年3月的一天,谢某和张某提前商量后,决定来到咸阳某单位的项目部实施盗窃。凌晨时分,两人翻墙进入,在办公室盗走笔记本、佳能相机、手机等财物后离开现场。一周后,两人再次前来,以同样的方式盗走平板电脑等,所盗窃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8121.7元。

谢某和张某将两次所盗窃的赃物分两次卖给袁某,袁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3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渭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都如实供述罪行,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谢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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