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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夫妻产子分手拒付抚养费被诉至法院

阳光报 2016-09-27 00:00 大字

阳光讯(梁霄 实习记者 韩永国)家住咸阳市渭城区的李某某与韩某某本是同居夫妻,产子后不久,韩某某提出分手并拒绝抚养孩子,无奈之下,李某某将韩某某诉至法院。

据了解,李某某与韩某某相识于2009年10月份,二人在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二机站租赁了一套单元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4年10月22日,两人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韩某某提出分手并离家,孩子由李某某独自抚养,韩某某未付过抚养费。李某某就孩子抚养问题多次与韩某某电话协商,但一直未果。随后,李某某将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由李某某抚养,韩某某承担孩子自出生之日起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每月500元。

2016年9月12日,咸阳市渭城区妇联工作人员来到渭城区法院空港新城法庭,参与处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刚开始,韩某某态度坚决,拒绝一切调解条件。出于对妇女权益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承办法官邀请本院家事合议庭成员王爱平以及区妇联工作人员共同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法官与妇联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再加上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讲解,韩某某态度软化,与李某某达成了调解,并当场履行了财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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