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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地震局 关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管理的通告

咸阳日报 2015-04-21 22:15 大字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现将咸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备案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管理与备案的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审定意见,没有审定意见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二、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和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2、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未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地震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市地震局将对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备案工作的建设工程进行通报;同时,对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备案工作而未开展有关工作的建设工程一并进行通报。

三、管理部门

咸阳市地震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管的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32890860  (B)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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