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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下发 保障每个入园儿童身心健康

咸阳日报 2014-06-06 00:3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马沅聪)昨日,记者从咸阳市卫生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规范办园、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让孩子能够放心入园,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下发《咸阳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方针的同时,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托幼机构包括膳食营养、健康检查、体格锻炼、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

《细则》适用于全市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细则》明确指出收托90-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医师、护士或保健员,并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及考核,取得《咸阳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

根据规定,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凡卫生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方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

对已经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由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责,每3年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作为托幼机构等级评定的条件。《细则》对托幼机构因常见病、传染病防治需要组织预防性群体服药等工作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如果托幼机构有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出现,市民可以第一时间举报,同时,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于逾期不改的,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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