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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报销14、15两日进行

咸阳日报 2009-11-06 15:26 大字

本报讯(曹宁)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第二次门诊特殊病鉴定通过人员(指参加2008年10月鉴定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即将开始,报销时间为2009年11月14日至15日。报销工作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携相关资料(本单位2008年第二次门诊特殊病鉴定通过人员的《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鉴定表》、医疗保险卡、正式有效票据、处方、门诊病历、《门诊特殊病鉴定通过人员2008年11月-2009年10月医疗费用统计表》EXCEL电子文档及打印稿1份),按照《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间表》安排在市医保中心统一进行,并由其负责将报销费用返还给门诊特殊病鉴定通过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原发性高血压二级以上(含二级)、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病恢复期、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恶性肿瘤晚期共12类疾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设立年度起付标准金500元,并实行月医疗费限额、年医疗费限额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限制,超过年度起付标准金,在月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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