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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未得逞依然要判你

咸阳日报 2009-11-19 15:22 大字

本报讯(秦小娥 记者 辛建斌)2009年8月12日晚,王某和杜某在咸阳湖附近持菜刀准备抢劫行人财物,因未找到作案目标而未得逞;2009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两人又分别持砍刀准备在商贸学院、咸阳湖附近抢劫行人财物,行至咸阳桥以东约1公里处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准备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杜某主动交代两次抢劫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11月5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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