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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1至4级工伤增加120元5至6级工伤增加100元

咸阳日报 2009-11-19 15:22 大字

本报讯(值班记者 李桦)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了解到,咸阳市在原工伤保险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将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冯瑞对记者说,这是咸阳市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旨在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生活待遇水平。

这次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3个方面,按照省上统一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对于生活护理费在今年9月30日前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并按月领取护理费的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每人每月850元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按680元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每人每月510元支付。对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本次调整对象为,在今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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