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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解析系列之三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办理程序

咸阳日报 2009-11-30 15: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毋佳欣)《咸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将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应当由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共一式两份。如上述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资料齐备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后,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迅速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接相关资料。

4、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有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签注意见后随所有书面资料(附电子文档)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书面告知本人。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全部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低保和低收入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经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社区调查的基础上,可再行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调查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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