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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盗窃连作案 判处刑罚罪应得

咸阳日报 2011-11-04 12: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 通讯员 王发展)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现年43岁的周某系武功县普集镇人。2010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周某伙同南某、腾某(二人均已判决)二人预谋实施盗窃。当晚三人来到西张堡镇东刘村附近时,由腾某负责在村外看车接应,周某同南某进入东刘村刘某家实施盗窃。当周某用手电筒找东西偷时被刘某发觉,周某就用刀子威胁刘某,刘某没敢动。后抢走刘某的手机及上衣兜里的500余元现金。周某将屋内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盗走,南某在门口和周某一起将该车抬出,由腾某将电动摩托车骑回兴平店张镇,后电动摩托车被周某骑到咸阳以600元的价格卖掉,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手机被周某拿走。2010年4月29日晚,周某又伙同南某、腾某两人到礼泉县西张堡镇西刘村实施盗窃。周某在西刘村翻墙进入贺某家,盗走“新感觉”110红色摩托车一辆,该车由周某在咸阳卖掉,得赃款500元,三人平分该赃款并挥霍。(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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