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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毁财触刑律

咸阳日报 2011-01-14 13:21 大字

本报讯(魏孟)“我以为讨要工资而毁坏财物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这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曹某被警方抓获后说的一番话。

2010年8月17日家住礼泉县的曹某经人介绍给永寿县个体经营户任某驾驶工程挖掘机。曹某平时就住宿在任某家中,9月14日下午曹某因琐事与老板任某发生矛盾,进而向任某讨要工资款。在双方争执不下时曹某说:“工资我不要了,你小心点”,随后便回到住宿地收拾随身行李。心里怨气的曹某为报复任某,离开时进入任某家二楼客厅用铁锤砸坏一台34寸海信液晶电视,用剪刀划割太子龙真皮沙发一套,另外还砸坏一楼客房内一台29寸海信电视及玻璃门上的玻璃等物品,价值9000余元。

永寿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曹某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于近日向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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