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大都市建设中民间艺术保护应坚持的原则 孙丽楠

咸阳日报 2010-07-19 14:17 大字

中华民族数千年灿烂辉煌的历史,在咸阳留下了大量的文物古迹、人文景观。咸阳的民间艺术,博大精深,精品荟萃,魅力无限。它与纯厚善良、聪慧勤劳的咸阳人民大众滋养相济,在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方面都有不俗的表现,在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戏剧诸方面都留下了一笔十分宝贵的文化遗产。流传在民间的口头文学,如遍地珠玑,俯拾即是,如《诗经·七月》就是从前流传在彬县长武一带的民歌。其种类繁多、形式灵活、内容丰富,佳品妙作不乏其数。如今的咸阳,以黄土文化为特征的民俗风情旅游极具特色。以礼泉、秦都、兴平、乾县、旬邑等地为代表的民俗风情、秦汉文化、秦汉歌舞及社火、剪纸、皮影、牛拉鼓等民间艺术,以“乾县四宝”,“三原小吃宴”为代表的地方风味小吃,以黄土文化、关中风情为特色的乾县黄土民俗村,以礼泉县为代表的万亩果园,在国内外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批民俗风情旅游项目正在发展壮大,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民俗风情旅游。

为了更好的保护好民间艺术,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惠益分享原则。确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理有序的商业化利益分享机制,公平合理的在拥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以及其以外的使用者之间划分收益,这样的作法肯定会大大促进群体保护和继续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当然也符合知识产权公平、利益兼顾的指导思想。

其次,鼓励传承原则。民间艺术作品的延续主要依靠口传心授的方式。基于这个原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外来文化,不法商业利用的侵蚀下,流失现象及其严重。因此,即使是那些单纯保存、纪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也对该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享有发表纪录成果并署名以及获得报酬或奖励、署名等经济和精神权利,对于那些在传承过程中形成的汇编作品与派生作品,可以依著作权法赋予传承人相应的权利。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权利集体管理原则。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群体,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建立一种双层的主体权利集体管理机构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具体来讲,那些传统上或地理上可以明确界定的、保有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其权利可以由群体自己行使;由于跨地域、跨民族以及流传地极为分散等原因,主体代表机构难以依照习惯法或传统自发形成的,这时就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主体权利集体管理机构代表其统一管理和行使权利。

最后,永久性保护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世代相传的,所以它总是处于被创作中,只要它还在保有群体中继续传承,就应对其进行保护,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应是永久性的。

咸阳市现今正处在抢抓西部大开发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的历史机遇,实现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良好开局的关键时期。而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好本地的传统民间艺术,已经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不仅仅要建设和发展城市,同国际相接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保留自身的民族特点。国际化大都市的文化建设,必须以文化繁盛为其主要标志。(C)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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