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浪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

西部法制报 2020-09-26 01: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鸯)9月25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王浪故意伤害案。审判长宣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浪犯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7年12月10日晚,王浪在陕西省泾阳县一酒吧内饮酒期间,因遭到李雷酒后无端挑衅滋事,先持啤酒瓶击打李雷头部,啤酒瓶破碎后,王浪又持啤酒瓶断茬捅刺李雷胸背部数下,李雷因被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浪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他人已拨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2018年6月2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9年。王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0日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庭参加了宣判。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辩护人的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于宣判当日通过电话、微信向辩护人告知了判决结果,并邮寄送达二审判决书。(相关内容详见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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