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1600余万 夫妻双双获刑罚检察官提醒: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本报记者 吴红
长期做生意的夫妻二人,因扩大经营资金不够,于是四处借款,最终,走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之路,近日,泾阳县检察院对黄某、芦某夫妻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提起公诉,经审理,县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及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共五十万元,同时责令二人退赔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该案涉案资金1600万余元,被害人78人。
案情经过:黄某与丈夫芦某二人为扩大家中豆制品生意,开始向亲友借款,并承诺按期还本付息。2014年以后,黄某以扩大豆制品生产为由,让其亲友向不特定人群宣传借款,并承诺月利率2%到5%的高息,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纷纷将钱借给黄某。同时,黄某还谎称自己在外地承包工程,骗取了5名被害人资金49万余元。案发时,黄某共向73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600.47万元。2018年4月,夫妻二人无力支付本息,逃往河南隐匿,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具有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查办难度大的特点。泾阳检察院把该案作为服务三大攻坚战、助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典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完善相关证据,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引发群访风险,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撰写审査报告,为庭审打下基础,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
法律课堂: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大家,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人们都希望通过理财投资让财富保值增值,让钱生钱、利滚利,然而当投资回报与经营利润倒挂时,更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入“你图别人的息、别人图你的本”这一非法集资陷阱。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需要树立依法经营意识,否则,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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