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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男子上班时坠入垃圾坑被烧伤

阳光报 2017-05-03 06:02 大字
阳光讯(卢佳记者李刊)2016年5月,原告张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工作,同年6月,张某在前去公司车间外侧倾倒垃圾时不慎坠入垃圾坑内,被燃烧的垃圾引燃双腿。被告公司立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数日,花去医疗费12余万元,被告公司仅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用,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张某先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后张某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剩余医疗等花费。

收到该案第二天,泾阳县人民法院刘福奎法官便约原、被告来到法官工作室,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法官趁热打铁做起了调解工作。经过法官对两人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圆满地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公司承诺立即给付原告张某赔偿款,张某也表示愿意作出让步,赔偿问题最终顺利解决,张某及时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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