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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家借款未打条 儿女婚变险受损

咸阳日报 2016-10-21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王登

因为是亲家,樊某将钱借给季某时就未让其书写借条,没想到儿女感情发生问题,闹着要离婚,此时,季某却翻脸不认人,不承认曾经借过樊某的钱,两人为此事闹上了法庭。近日,泾阳县法院泾河法庭审理了这起儿女亲家之间的借贷纠纷。

几年前季某的女儿嫁给了樊某的儿子,两家人关系一直很好。2013年,季某向樊某借款1万元,因是儿女亲家的关系,樊某很快就把钱借给了季某。随后,季某偿还了樊某2000元。2014年7月,季某想买辆车,但手里的钱不够,就再次找到亲家樊某借钱。可樊某也没钱,但为了帮助亲家,樊某就找同村许某和李某借钱,双方约定,每月利息按2分计算,并写了借条。

樊某与季某两人口头约定每月利息2分,在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樊某将自己借来的7万元再次借给季某。

今年,樊某的儿子和季某的女儿因生活琐事闹起了离婚,因为儿女感情的变故,樊某赶忙找季某讨要两次借款共计78000元。可此时季某却提出,女儿嫁进樊家只有3年多,还给樊家生了儿子,所以78000元借款应作为女儿的青春损失费。

为这事两家人闹到了村委会,在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等人的调解下,季某依然坚持自己的主张,将借款抵作女儿的精神损失费,坚决不偿还借款。于是,樊某将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

第一次开庭时,来到法院的季某矢口否认自己曾借过樊某的钱,因为双方没有借条,提供的通话录音,均未证明季某和樊某之间发生过借贷关系。此时的樊某预感自己要败诉,于是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提出要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出庭作证。一个星期后,法庭再次开庭,面对曾经调解纠纷的村委会成员,季某的态度开始转变,承认借过樊某的钱,但依然坚持不还。

经过办案法官不断的调解说和,季某还是不愿还钱,法庭依法对此案件作出判决。判季某自判决生效后15天内,偿还樊某本金及利息共计89740元,因此前季某向樊某偿还过18110元的利息,所以总计偿还71630元。(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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