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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咸阳日报 2014-06-09 23:14 大字

假冒伪劣药品鉴别

检查小作坊

今年以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按照最严格的准入、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严”要求,坚持主动进攻、重拳出击,立足于打早、打小、打苗头,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让广大群众看到市、县两级监管部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力度和决心。

非法宣传销售假冒药品案

3月17日,市民董大爷手拄拐杖,步履蹒跚地来到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投诉,说自己轻信黑电台、野广播,花费2880元购买一种名为“二十味沉香丸”的药品20余盒,服用后不但病症没有减轻,反而出现了许多并发症,令老人感到非常痛苦。稽查支队执法人员通过一部销售热线电话这条唯一线索,仅用两天时间依法破获了此案,并追回董大爷购药款2880元。董大爷感激之余,还将一面“破案神速,罪犯克星,正义卫士,社会良知”的锦旗送到办案同志手中。

生产销售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案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013年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的函》,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陕西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于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2日生产批号为20130402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5050套进行了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对其处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358元、罚款6000元,并责令产品召回的处罚决定。

海产品重金属超标案

4月4日,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核查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函》,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秦都区某酒店加工制作的海产品扇贝中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后经合议,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酒店给予6000元罚款。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长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器械“五整治”中,检查发现巨家镇某某大药房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无菌注射器(带针),经检查购进票据发现该药店购进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50支、注射器5ML100支,现场查获违法经营的输液器、注射器共103支。经核实该药店违法事实成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案

4月9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火锅店库房存放党参5斤、紫草1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火锅店罚款6000元整,没收中药材党参、紫草。

非法销售假冒药品案

5月26日,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查获标示“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600盒。经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辨认,初步核实为假冒产品。查询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发现其流向有云南昆明、河北邯郸、安徽阜阳、四川等。目前,该案已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并提请泾阳县公安局介入调查。

违法使用“回锅油”案

3月24日,华商报对咸阳秦隆步行街旁龙腾火锅店使用“回锅油”一事进行报道后,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展开调查。事发后,龙腾火锅店被要求暂停营业接受调查。后经调查核实,确定该店使用“回锅油”的时间段为2014年3月17日到23日。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该火锅店给予没收非法所得48562元、没收加工工具,处非法所得8倍罚款(388496元)以及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违法销售过期食品案

1月15日,礼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烟霞镇某食品流通企业进行“双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正在销售已超过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限的大量瓶装醪糟、袋装豆制品、方便面等食品,现场查获过期瓶装醪糟48瓶、豆制品32袋、方便面5包、枣花蜂蜜15盒、袋装干辣椒13包、袋装花生米22包。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全部过期食品,并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后经调查取证,按照立案程序,对该企业处以1万元的罚款。(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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