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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 援助挽回欠费

咸阳日报 2013-02-08 09:07 大字

【简介】

2011年9月,任某驾驶货车行至泾阳县县城泾干镇附近某村口时与相对方向侯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侯某左腿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侯某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6万元。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肇事车辆的车主为姜某,是按揭购买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渭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侯某与姜某达成协议,姜某愿意支付给侯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9万元,并打有欠条。可是,姜某在支付了1万元后,便推托自己没有钱无法付款了。侯某就这样一直拖到2012年,才找到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

【援助】

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了侯某的申请,并指派杨阳律师承办此案。杨律师在认真了解了案情,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发现,本案如果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只能依据侯某与姜某签订的赔偿协议起诉,要求姜某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由于姜某给侯某打欠条时写明,“拿到保险理赔款后支付钱”。杨律师了解到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打到渭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账上,也就是登记车主的账上。因此,侯某起诉时坚持要将登记车主渭南汽车贸易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庭审中被告渭南公司拒绝赔偿,并提供了姜某将保险理赔款抵做购车款后,公司已将车辆过户给姜某的证据。法院最终依据相关批复,驳回了侯某对渭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由姜某按照赔偿协议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于姜某在自愿签订了理赔协议后不遵守承诺、不支付赔偿款,受援人侯某也一拖再拖,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及时起诉对方,导致他只能起诉姜某一人,并且只能在与姜某达成协议的数额内获得赔偿。如果侯某起诉及时,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双重保险,侯某本应很快就得到赔偿。这个案件告诉我们,遇到纠纷不懂法也没关系,只要你及时拨打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就有专业人员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在您知道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就要及时地行使权利,积极避免因不懂法在第一时间处理不当,导致案件难度加大,自身权益维护不利的情形发生。

(本案由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供稿)(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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