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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冲动酿大祸 故意毁财领徒刑

咸阳日报 2011-12-09 12:1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韩焱)12月7日,泾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李海荣(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

8月26日16时许,李海荣在自己所开的煤场内因无烟煤质量问题与供煤商石某发生争执。冲突中,李海荣持饮料瓶打在石某额头致其头部受伤,随后又持铁锨来到石某停放在煤场门口的陕A891D3别克小轿车前一通乱砸,致该车前引擎盖、左前翼子板、左后门玻璃、后挡风玻璃等多处受损,给石某带来8610元的损失。

泾阳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李海荣不能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持工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对方价值8610元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到李海荣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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