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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小事生口角 还钱 法院调解化纠纷 圆满

咸阳日报 2011-12-22 12:09 大字

时间:12月8日

地点:泾阳县

本报讯(记者 韩焱)12月8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桥底法庭及时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和了关系,也让他们明白“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问题。

该院在受理林某诉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办案法官及时传唤原告了解案情,得知其与被告在因此事产生纠纷之前关系很好,经常互帮互助,相互扶持。后来也是由于被告的一句话伤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在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

通过与原告的谈话得知双方并无大的矛盾纠纷,只是由于生活上发生口角产生矛盾而已。于是办案法官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告知其相关情况,被告在电话里承认此事属实,并表示早就想还钱,只是碍于面子不愿主动而已。之后,办案法官把被告的想法告知原告,并通知原告共同去被告家里解决此事,也给双方一次握手言和的机会。

调解当天,被告首先为自己之前的话语向原告道歉,希望以后还是好邻里,原告看到被告的诚意表示退让一步,只要求被告归还一半的借款。看到这,办案法官欣慰地说道:“你们之间发生纠纷,原告能冷静对待,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没有使矛盾升级,被告也能及时表示和好,缓和关系,使得此事圆满结束。希望你们以后凡事要冷静对待,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D)(3)

时间:12月12日

地点:长武县

游手好闲以身试法 侥幸逃避终获刑罚

本报讯(记者 韩焱)12月12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薛永锋(化名)抢劫一案。判处被告人薛永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5月2日17时,薛永锋受同伙常某、巨某(二人已另案判决)教唆,三人利用拳打脚踢、恐吓等手段在亭口镇冢丰村一油菜地里抢走亭口镇铁渠村冯志义(化名)与范小红(化名)驾驶的红色125型大阳摩托车一辆(价值1040元)。经医院诊断冯志义、范小红两人头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被抢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薛永锋于2010年5月19日因涉嫌抢劫、盗窃罪被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9月30日被长武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2011年11月24日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永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去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永锋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永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薛永锋属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应减轻、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D)(3)

时间:12月7日

地点:长武县

倾倒垃圾虽不当 打伤他人应担责

本报讯(韩焱)12月7日长武法院审结一起由于随意倾倒垃圾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曹江海(化名)赔偿原告王东(化名)医疗等费用共计695.60元。

2010年5月29日中午,被告曹江海去自家果树地时,发现有人向其苹果树地倾倒石头、灰,便去找原告理论。双方在争执中互相谩骂,并相互撕扯,致原告受伤。原告经长武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共支付医疗等费用994.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被告曹江海的殴打行为致使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东随意倾倒垃圾,对被告果园管理产生了影响,引起了被告的不满,致使该纠纷发生。原告的不当行为是纠纷的起因,其在纠纷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曹江海的赔偿责任。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陪侍等费用的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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