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现金及香烟 被判罚金三千元
本报讯(穆静)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杨某却利令智昏,先后三次进入同事宿舍行窃,盗得芙蓉王香烟一条及现金一千余元,被公安民警送进了看守所。近日,由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被县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接到刑事判决书后,他捶胸顿足,悔恨交加。
年仅24岁的杨某系泾阳县武装部职工。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杨某用银行卡透开本单位同事赵某的宿舍,盗窃现金700元,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240元。该杨还先后进入邢某、李某的宿舍,分别盗窃现金600元和100元,杨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及个人消费。归案后,杨某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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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泾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