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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拿起铁锨砸“别克” 赔八千 判半年

咸阳日报 2011-11-28 12:19 大字

本报讯(王浩然)本是小事可商量,却一时冲动惹麻烦,直到被判刑罚才后悔。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两年。

今年8月26日16时许,李某在其开办的煤场内,因燃煤质量问题与供煤商石某发生争执,其间李某用饮料瓶打在石某额头,致其头部受伤。随后李某又用铁锨向石某停放在煤场门口的别克小轿车上乱砸,致使该车前引擎盖、左前翼子板、左后门玻璃、后挡风玻璃等多处受损,损失价值达861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不能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因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持工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8610元,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李某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从轻判处刑罚。(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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