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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金钱和手机获得徒刑与罚金

咸阳日报 2011-01-21 13: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 通讯员 刘江南)无视国法,竟然相互勾结,抢劫在校生钱物,造成恶劣影响。近日,由泾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抢劫一案的被告人赵某,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真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调查发现,被告人赵某现年20岁,系云阳镇西街村村民。2008年1月25日下午6时许,赵某与徐某,王某,郑某(三人均已判决)来到云阳镇“卫卫摩托车行”南侧巷子口伺机抢劫中学生钱财。适逢云阳中学学生谢某从学校提着两个热水壶出来,四个人便一拥而上,王某首先夺下谢某的热水壶递于郑某和赵某二人,徐某上前抓住谢某围巾让其把钱拿出来,谢不从,王某就说:“把钱赶紧往出掏”,同时做出要用热水壶打人的动作,谢某即掏出150元,徐某又要谢某手机,谢某掏出诺基亚1110型直板手机一部,价值180元,交给徐某,徐某取出手机卡还给谢某后将手机拿走,后四人逃离现场。

县法院审理认为,该赵法制观念淡薄,竟然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抢劫在校生的钱财,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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