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问题由来已久往往是执行人员上门,被执行人躲避在外,不见踪影。而家中也无可执行财产
泾阳法院执行局面对申请人渴望的双眼,向被执行人发送数十条手机短信,言明利害,劝解履行、确定义务。通过亲情感化,使被执行人感到:“再不露面都不好意思了”
时间:2010年10月28日
地点:泾阳县
“该多少,我履行多少”
本报讯(记者 韩焱)10月28日,一起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案件,在泾阳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数十条手机短信的感化下,完全执结。
2000年1月20日,陈长安向王勇民借款7150元,约定当年12月30日前分三次还清。借款后,陈长安分多次向王勇民还款5150元,尚欠2000元,经王勇民多次催要一直未还。王勇民后诉至法院。
6月10日,泾阳法院判决陈长安归还王勇民借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陈长安未自动履行,2010年9月14日王勇民申请执行。
9月15日,泾阳法院执行局接案后,承办执行人员立即展开执行。经查明,陈长安自判决后就一直在外打工,躲避执行,无法联系,其家人也长期联系不上陈长安,而其家中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执行人员多方联系陈长安的亲戚朋友,寻找联系方式,并向原来使用的所有手机号码上每天发送执行信息,言明利害,劝其不要因小失大,抗拒执行,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10月28日,陈长安主动找到泾阳法院执行局说:“你们的执行人员太敬业了,我实在不好意思不来了,短信息我收到了很多,这次专门回来解决这件事,该多少,我履行多少。”
当日,在执行人员的协调下,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D)(3)
时间:2010年10月29日
地点:长武县
“两小时化解了我们6年恩怨”
本报讯(记者 韩焱)2010年10月29日,长武县人民法院现场调解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仅用两个小时,使邻里长达6年的矛盾得以化解。
外来户陈玉(化名)与村民刘可(化名)系地邻,从2004年起,刘可侵占陈玉耕地2.3米。几年来,陈玉多次找刘可协商,并多次请求本村村委会协调,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2010年9月10日,陈玉将刘可诉至长武县人民法院,要求刘可归还侵占的耕地,并赔偿6年来被占耕地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以后还要相邻种地,应尽量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于是,法官前往被占耕地现场进行勘验后,耐心细致地析法说理,结合“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观念,“背靠背”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经过两个小时的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让出1.3米耕地,原告放弃经济赔偿,长达6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
村民们说:“法院用了两个小时就化解了我们这里6年的恩怨,有什么事还是应走法律途径。”(D)(3)
时间:2010年10月20日
地点:泾阳县
这钱还要分给其他群众呢
本报讯(记者 韩焱)杨伟(化名)2005年9月当选泾阳县白王镇范李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8月任村党支部书记。王军(化名)1992年9月至2009年8月任范李村支部书记。按照有关政府文件精神,杨伟、王军协助白王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范李村灾后重建工作。
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3月份,泾阳县民政局共拨付给白王镇范李村四户群众李思忠、李和平、杨淑云、杨志丛灾后重建补助款各15000元。杨伟、王军在协助泾阳县民政局及白王镇人民政府实施灾后重建工作中,发放灾后重建资金通知群众领款时,违反规定,亲自代领和协助群众领款,他们向受灾村民李思忠、李和平要来在信用社领取灾后重建款存单,取来款后,在王军家里谎称:“这钱还要分给其他群众呢”。并以此为由,三次克扣村民李思忠、李和平灾后重建资金各8000元,共计16000元,杨伟共分得9000元,王军共分得7000元。杨伟还单独克扣杨淑云家灾后重建资金5000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退还受灾群众。
10月20日,经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伟、王军担任白王镇范李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灾后重建工程过程中,发放灾后重建资金通知群众领款时,违反规定,亲自代领和协助群众领款时,克扣群众灾后重建资金予以贪污,构成贪污罪。遂判处被告人杨伟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D)(3)
时间:2010年10月30日
地点:旬邑县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三宗赔偿案
本报讯(记者 韩焱)10月30日,旬邑法院成功调解了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三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伤者杨洁(化名)、秦锋(化名)、门军(化名)共计获赔24100元,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0年5月6日19时50分,秦锋驾驶陕DKA727二轮摩托车,后座载门军,停于“二八”桥口与站在旁边的陈健(化名)聊天,适逢杨润明(化名)驾驶陕DKA147二轮摩托车,后座载关小平(化名),由城关镇小塔村前往安仁村,沿旬邑县城迎宾大道由西向东前行,行至“二八”桥路口处时未减速行驶,撞上停在桥口的秦锋所驾陕DKA727摩托车,两车相撞后陕DKA727摩托车又将路边站立的陈健撞倒,造成关小平、杨洁、秦锋、门军、陈健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旬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润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秦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关小平、门军、陈健无责任。
2010年9月30日,秦锋、门军、陈健分别立案将摩托车驾驶人杨润明和秦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起交通事故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旬邑法院倾力调解,将三宗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杨润明赔偿门军9000元、赔偿秦锋7600元、赔偿陈健3500元;秦锋亦赔偿门军4000元。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三宗关系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得到成功调解。(D)(3)
“活水养鱼”利双方 灵活办案效果好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这不仅是对立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是对一线的司法审判人员的巨大考验。如何合理、合法又合情地处理新问题、新争议成为法官们思考的难题。
张××是一大型货车车主,2010年9月,其雇用的驾驶员何某驾驶陕D683××行驶于淳化县境内时撞伤了刘××及杨××。事故发生后刘、杨二人便向淳化县法院起诉并申请对陕D683××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在车辆被扣后,车主张××赶到法院提出交纳保证金、解封车辆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物品的价值,但被告车主一时又拿不出与车辆价值相当的现金,双方当事人陷入僵局。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同意在被告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后 解除对陕D683××的扣压。法院本着活水养鱼,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则对本案进行了合理处理,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优良的社会效果。(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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