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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村民打官司 缘由只为不懂法

咸阳日报 2010-10-15 13:51 大字

本报讯(陈君)为了节省律师费,村民王某稀里糊涂地将应立为刑事自诉的案件立为民事案件,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不能得到充分维护。一提起这事,王某就后悔不已。

38岁的王某是陕西省泾阳县人,农闲时以售卖糖葫芦补贴家用。2006年12月的一天,王某在转村叫卖时因商谈价格与耿某发生口角,争执中,被耿某手持铁锨打伤,致使其左臂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王某不懂法,仅从经济方面考虑,既未聘请律师,又未进行法律咨询,就上法院立了案,只要求耿某赔偿其损失6300余元,但法院只判令耿某赔偿其损失2300余元。

王某对判决不服,到当地检察机关申诉时,方知自己所受轻伤已构成刑事案件,自己糊里糊涂只要求耿某承担民事责任,而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至于现在仍未得到对方足额赔偿,懊悔万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民事部分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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