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风细雨 润物无声——记泾阳县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 胡立伟 孙涛
泾阳县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化解社会对立面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欠成熟,抵御不健康思想的能力较低,以至少数人误入歧途,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这一现象,该院积极与县教育局协商,让一批优秀法官、办案能手担任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讲法制课。根据青少年思想活跃,易接受引导的特点,采取少年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学生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其对法律知识听得进、记得牢,警示在校青少年从中汲取教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宣判,组织青少年学生旁听,用鲜活的事例警醒他们。
未成年人犯罪多是因为涉世未深、考虑问题简单、容易头脑发热的现象,该院少年合议庭紧抓未成年被告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的特点,贯彻“寓教于审”的方针,采取了“三见面”的做法:即审理前同家长见面,了解家庭情况及被告人成长过程和个性特点;同被告人所在的学校见面,了解其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等情况;同被告人见面,查清其犯罪动机、目的,了解其思想状况,力求在谈话中引起他们的心灵共鸣,唤起他们的良知。在此基础上,找准感化点,对症下药,促其知罪认罪。如该院在审理高一学生王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法官积极与被告人的家长进行联系,走访被告人的学校,了解其日常生活和学习的表现情况。一方面努力做通王某父母的思想工作,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而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另一方面,对王某进行全面的感化教育。最终使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该院还积极推行“诉讼绿色通道”制度,对羁押的未成年人有条件地在各个诉讼阶段缩短工作时间,实行快捷办案;在量刑时严格执行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该院还将审判工作延伸至回访、安置环节,努力使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孙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其父母离异多年,无人监护的孙某整天泡在网吧里,认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抢劫。案发后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孙某特殊的成长过程,至今未进行户口登记,为了能让孙某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使其重燃生活的希望,该院同公安机关协调,为孙某办理户口登记,并使孙某重返校园。同时,办案法官还定期看望孙某,勉励其努力读书,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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